合同纠纷
作者:南京律师时间:2020-09-19 11:58:48
案例解析:在合同纠纷中,开具发票是否等同于已收款?
案情简介
A公司向法院起诉B公司称:2017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货物购销合同》,B公司向A公司购买纺织品若干,货款总价100万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交付全部纺织品,B公司却违约,未按时支付货款,A公司请求B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
B公司答辩称,其中一笔50万元款项已于2017年5月10日支付,有A公司出具的发票为证;而A公司认为50万元是双方协商准备付款时,B公司要求A先出具发票再付款,A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开具了发票并交付给B公司,但B公司事后既未付款也未退还发票。
案情解析
法院审理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实付款的事实,也不能证实收取款项的事实。B公司辩称现金支付50万元,既无收款收据,也未提供其他财务凭证或汇款凭证等证据印证已付款50万元的事实,双方在《货物购销合同》对开具发票是否视为已收款也未明确约定,故B公司仅依据发票主张已付货款50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八条规定如下: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南京律师建议
1、完善合同。如果对方要求先给票再付款,务必将其写入合同条款中,一旦发生纠纷,该付款条件条款完全可以作为“发票不代表付款”观点的有力证据。这也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2、如果合同没有这个条款,那只能退而求其次:在每次给付发票时,请对方在发票签收单上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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